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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二十)

日期:2020-07-07 08:4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防疫合格证和集贸市场防疫管理的规定。

  一、关于动物防疫合格证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对动物养殖、隔离、屠宰、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场所是主要的畜牧业生产和相关经营单元的一项行政许可。设置此项行政许可,目的在于规范其动物防疫条件,使其在开始生产经营之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动物防疫合格证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程序的规定。首先由开办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和办理,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审验,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意见,对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说明的是,养殖小区是我国目前养殖业发展过程中一个特殊的生产单元,是引导农村地区家户畜禽散养向集中规模养殖转变的过渡产物,其经营模式也不尽相同,有一个主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有的是当地政府投资兴建的,还有农户共同出资兴建共同使用的,前两者由投资方提出申请,最后一种形式可由出资农户共同推举一人申请但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另外,由于养殖小区是多个生产经营者共用的养殖场所,人员防疫意识和防疫管理水平与规模养殖场存在差距,因此,兽医主管部门特别需要加强对养殖小区防疫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服务,规范其防疫行为。

  二、关于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动物防疫控制环节,其也应当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包括动物交易暂存场所与其他区域的相对隔离封闭条件、进场检疫证明的查验存档、场地和相关设施清洗消毒条件和措施制度、污水和动物排泄物无害化处理条件、动物产品冷贮设施等方面。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对这些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