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十九)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
一、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必须符合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饲养场等场所是防疫管理工作的重点,对其规定动物防疫条件是必要的。这些场所有:(1)具有一定规模的动物养殖场所,即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2)动物隔离场所,指各类动物隔离检疫场、留检场;(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指屠宰动物的企业;(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指用于销毁、化制或高温处理病、死动物和染疫、有害动物产品以及畜禽废弃物的场所。
二、动物防疫条件的主要内容。
动物防疫条件包括选址、工程设计、工艺流程、防疫制度和人员等。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通过对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工艺流程的规定,使各类场所涉及生物风险的区域形成相对独立的生物安全控制单元,这是最重要的防疫屏障。首先,要建立区域性物理隔离条件,即通过围墙、房舍、门禁设施,使生产区与其他区域相隔离;其次,要建立人流、物流控制条件,即所有人员、物品进出有严格的准入、消毒、通道等流程控制;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上述规定可以实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安全排放,可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都必须经严格处理,防止对其他区域以及公共环境造成危害。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这里讲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通过防疫人员和制度的规定,使这些场所有为其服务的专业技术力量,有利于提高其防疫工作水平,健全和完善内部防疫管理机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还应当依照本法和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并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规定抓紧制定、完善有关动物防疫条件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