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十)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防疫科研与国际交流合作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都需要有相应的科学知识,比如动物防疫涉及动物微生物、传染病、寄生虫以及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有关多个学科的知识。党和国家历来对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十分重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对动物疫病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地深入,因此,必须通过鼓励、支持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研究来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发展。开展国际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利于促进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和措施借鉴国际先进的动物疫病防控技术。通过与发达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还可以促进我国动物卫生措施和技术与国际接轨,从而提高我国动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水平的标准。
二、国家鼓励、支持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只有应用到动物防疫工作中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国家不但要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还要注意鼓励和支持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成果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国家鼓励、支持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一方面通过政府及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另一方面也要制定一些措施鼓励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直接采用。
三、国家鼓励、支持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的动物防疫观念,增强人们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活动,从而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水平。国家鼓励、支持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动物防疫科学和法制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能够掌握更多动物防疫的科学和法制知识,认识到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各级兽医部门把科学养畜作为落实“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编制大量养畜防病科技材料,举办培训班,积极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科学先进的动物疫病防治成果在动物防疫活动中适用,提高了国家动物疫病防治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