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六)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动物防疫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这里的关键点是“统一领导”,因为动物防疫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配资源、统一采取动物卫生措施,才能做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工作。
(二)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没有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作保证,就不可能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而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需要得到人事、编制、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只有依法纳入政府职责,才能得以协调解决。
(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是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实现我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三是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些动物疫病实施预防、控制和扑灭的总体目标。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是指在动物疫病防治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在一段时期内对不同疫病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控制和扑灭的长期计划。
本法之所以规定要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就是为了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从而采取相应的动物卫生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究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了真正提升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地位。二是为了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具体责任。任何好的动物源性产品是饲养出来的,因此预防动物疫病是饲养、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三是为了更进一步地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在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卫生、商务、海关、交通、公安部门和工商、质检、林业等有关机构的职责,保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军队和武警部队也要负责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并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四是为了做好决策、评估和监督。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不能一蹴而就,如果要扑灭某种动物疫病则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决策、指导、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目前,我国动物饲养的基本模式还是以千家万户分散饲养为主。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基层人民政府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至关重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需要继续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协调作用,故本法明确的规定了其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