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动物防疫法释义(四)

日期:2020-06-11 14:1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病分类的规定。

  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不同,动物疫病自身的特点也不相同,因此采取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也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类管理。动物疫病的分类管理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有利于制定动物疫病总体防治规划,有利于制定某种动物疫病扑灭计划和应急预案,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迅速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本法以“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作为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是非常科学合理的,也是符合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实际情况的。本法依据分类标准,将动物疫病划分为三种类型,并根据每类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和需要采取的措施,概括地规定了其含义;对每类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即每类动物疫病的范围,则授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即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如出现新发病或由于防控效果等原因使某种动物疫病的危害性提高或者降低时,农业部可以对动物疫病的具体名录适时作出调整。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从危害程度看,是“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从采取的措施看,是“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紧急”,是指采取措施要快,否则,动物疫病将快速传播、流行,危害加大。“严厉”,是指采取的措施比较重。预防上,要“强制”,畜主必须采取免疫、消毒等措施;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违法行为人要受到行政处罚。控制和扑灭上,要对疫区实行封锁;对疫点的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实施扑杀,其垫草、排泄物等污染物要销毁;周边及一定区域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等。国家和地方要制定一类动物疫病的监测计划和控制消灭规划,逐步控制和消灭重大的动物疫病,最终达到国际组织规定的无疫病状态。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从危害程度看,是“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包括对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但并不像一类动物疫病那样危害严重,不采取断然措施必然造成重大损失。从采取的措施看,是“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严格”,是指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及疫情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措施都必须落实到位。是否采取免疫接种预防措施,主要由饲养者根据疫情的实际情况自己来决定,一般也不在一定区域采取强制免疫。控制和扑灭上,通常以隔离、消毒等为主要措施;发生动物疫情时,通常情况下不采取封锁措施,或者封锁期间较短、对同群动物一般不扑杀;对垫草、污物等,一般采取发酵等无害化处理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和企业也可以制定二类动物疫病的控制、消灭计划,并按照农业部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控制、消灭措施,逐步控制和消灭列入计划的动物疫病。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该疫病的存在形式为常见多发,从危害程度看,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预防上,平时要加强饲养管理,加强消毒,适当投药预防,提高动物抵抗力;发生疫情时,以隔离、消毒、治疗等防治措施为主,以使该场净化该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