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2007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根据本条规定,《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动物防疫工作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可以采用行政办法和经济措施,还可以采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最具有权威、最能有效而又普遍适用的,则是法律手段。
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动物疫病是影响养殖业发展、危及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世界卫生组织(WHO)资料显示,75%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70%人的疫病至少可以传染给一种动物。某些动物疫病的爆发不仅对养殖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对人类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同时也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其首要目的就是要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提供法律保障,达到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之目的。
三是促进养殖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衣、食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皮、毛、裘、革、肉、禽、蛋、乳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与此相适应,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养殖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我国的养殖业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支柱产业,但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加之我国养殖方式总体落后,且周边国家疫情形势严峻,防控难度不断加大,直接威胁到我国养殖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动物防疫活动,依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对促进养殖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保护人体健康。千百年来,人与动物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很多动物疫病包括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还有衣原体病、真菌病等达二百多种,可以通过动物及其产品传染给人。因此,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不仅仅是为了促进养殖业发展,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从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
五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方面,从国际情况看,动物疫病不仅影响人体健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会产生强烈的政治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权利后,兽医工作的社会公共卫生属性更加显著。因此,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不仅可以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保护人体健康,而且还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故本法在修订时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
本法将“动物防疫工作”修改为“动物防疫活动”。这是因为“动物防疫工作”不仅指国家主管机关或机构所从事的动物防疫活动之意,其主体限于国家主管机关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而动物防疫仅有国家主管机关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参与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运输、储存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积极参与,而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动物防疫活动”,因此将“动物防疫工作”修改为“动物防疫活动”后,表述更加准确,《动物防疫法》调整范围和主体更加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