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案例(十)
日期:2020-06-03 14:0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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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于2018年5月兴办的XXX生猪养殖场,到2018年7月存栏生猪500头,在此期间张某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张某受到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