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案例(九)
日期:2020-06-02 09:5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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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该县XXX畜禽养殖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养殖场08号育肥舍隔离饲养的15头长白种母猪,在未办理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B省C县XXX畜禽养殖公司购得长白种母猪15头运到该公司养殖场08号圈舍内饲养。
XXX畜禽养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XXX畜禽养殖公司受到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