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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案例(八)

日期:2020-06-01 14:5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XXX动物诊所”进行检查。发现了该诊所使用的“注射用福康泰”兽药,经查询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无该兽药所标注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任何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的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XXX动物诊所”受到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2、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