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五十)
日期:2020-05-26 09:57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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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九十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期间不包括在路途上的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九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者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分析:
新规第九十条为新增条款,详细表述了“期间”的计算方式以及如何确定。同时明确了“送达期间不包括在路途上的时间”。
新规第九十一条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统一为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文书,对于调整、补充的文书应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新规第九十二条明确了规定的实施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