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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四十八)

日期:2020-05-26 09:54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八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

  (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第八十六条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情况。

  新规分析:

  新规第八十五条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的三项要求。

  新规第八十六条强调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后,不得修改、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新规第八十七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同时确定了向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报送统计情况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