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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四十七)

日期:2020-05-25 08:53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八十三条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新规分析:

  新规第八十三条强调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新规第八十四条为新增条款,详细列明了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结案的五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