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四十六)
日期:2020-05-25 08:51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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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后,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第八十二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没收物品,应当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和清单。
新规分析:
新规第八十一条明确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时的救济方式,同时明确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最后期限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新规第八十二条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处置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遵循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