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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四十五)

日期:2020-05-22 08:39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八十条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规分析:

  新规第八十条明确了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时处罚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确保了行政处罚决定能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