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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四十四)

日期:2020-05-21 08:5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七十八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九条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责令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

  新规分析:

  新规第七十八条明确了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上交程序及期限,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的时限。

  新规第七十九条明确了行政处罚机关在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处罚时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