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四十四)
日期:2020-05-21 08:5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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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七十八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九条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责令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
新规分析:
新规第七十八条明确了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上交程序及期限,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的时限。
新规第七十九条明确了行政处罚机关在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处罚时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