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四十二)
日期:2020-05-20 14:27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新规分析:
新规第七十三条明确了当事人的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同时明确了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的规定。
新规第七十四条明确了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按照罚缴分离原则,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