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四十)
日期:2020-05-18 09:58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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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七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新规分析:
新规第七十条明确了处罚机关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同时在本条中明确了受送达人是公民时,处罚机关送达执法文书的相关注意事项。本条第三款对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日期做出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