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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三十九)

日期:2020-05-15 08:48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六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六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新规分析:

  新规第六十七条明确了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执行的任务和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新规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听证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新规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