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三十八)
日期:2020-05-13 12:34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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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六十六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当场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也可以在听证会后三日内向听证机关补交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新规分析:
新规第六十六条明确了听证过程应当遵循的程序,同时在第三项中新增了“可以在听证会后三日内向听证机关补交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