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三十五)
日期:2020-05-13 12:00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六十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第六十二条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新规分析:
新规第六十条明确了组织听证的机关和实施听证的机构。
新规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限。
新规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听证机关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的时限,同时明确了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情况;第二款明确了当事人延期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