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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三十二)

日期:2020-05-07 17:18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五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

  新规分析:

  新规第五十六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六项内

容,进一步规范的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要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