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三十二)
日期:2020-05-07 17:18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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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五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
新规分析:
新规第五十六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六项内
容,进一步规范的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要求、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