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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三十一)

日期:2020-05-06 17:55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新规分析:
     新规第五十五条将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细化为4种情况,使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能够更加精准的对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规定开展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