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三十)
日期:2020-05-05 20:00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新规分析:
新规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全面审查责任。确定了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的5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