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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二十九)

日期:2020-05-05 19:58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五十二条法制审核结束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规分析:

  新规第五十二条明确了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建议、意见的5类形式。

  新规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