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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二十七)

日期:2020-05-03 23:48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五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农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置法制机构的,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确定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其他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

  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中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新规分析:

  新规第五十条为新增条款,将农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作为重要内容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体现。并对开展法制审核的主体、审核人员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