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二十五)
日期:2020-05-01 15:53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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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新规分析:
新规第四十八条为新增条款,提出新的概念---中止案件调查,并明确了中止案件调查的5种情形。进一步规范了执法人员的办案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