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二十四)
日期:2020-04-30 18:58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四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四十七条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新规分析:
新规第四十六条明确了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并强调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新规第四十七条明确了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执行的解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