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二十三)

日期:2020-04-29 12:45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四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实施前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新规分析:

  新规第四十五条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单列成条文,强调了必须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该条第二款将执法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