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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二十二)

日期:2020-04-29 12:44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进行技术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

  (三)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四)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五)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新规分析:

  新规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行政处罚机关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要求,并指出“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时限作出了规定。需要注意:条文中的时限是“7日”而不是“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