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二十)
日期:2020-04-24 16:1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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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抽样取证情况。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抽样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
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取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新规分析:
新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行政处罚机关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进行证据收集时的操作规范;第二款明确了行政处罚机关的告知义务;第三款明确了处罚机关从非生产单位抽样取证的解决方式---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