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十九)
日期:2020-04-23 14:44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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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勘验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四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由检验、检测、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所在机构公章。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送达当事人。
新规分析:
新规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新规第四十条明确了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办法,同时强调相关意见应当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