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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十八)

日期:2020-04-22 18:13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新规分析:

  新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执法人员在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二款增加了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的更正和补充的权利,突出了被询问人对笔录的确认方式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给出了在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情况发生时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