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十七)
日期:2020-04-21 17:4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三十六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七条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专业机构,辅助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
新规分析:
新规第三十六条明确视听资料做为证据的收集、调取要求。
新股第三十七条为新增条款,详细表述了在收集、调取电子数据做为证据时的原则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