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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十六)

日期:2020-04-21 17:41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三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提供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由证据提供人或者执法人员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新规分析:

  新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行政处罚证据的范围,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范畴;第二款突出强调了用做证据的前置条件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

  在新规第三十五条中,第一款明确了书证、物证首先应当是原件、原物。第二款明确了在收集、调取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做为证据时必须注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