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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十五)

日期:2020-04-21 17:39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书证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新规分析:

  新规第三十三条为新增条款,详细表述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让执法人员能及时全面的收集、固定相关涉案证据,避免证据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