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十四)
日期:2020-04-21 17:38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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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撤销立案。
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新规分析:
新规第三十条为新增条款,详细列明了应当予以立案的条件,特别是第二项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予以立案。
新规第三十一条为新增条款,明确已立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时应当撤销立案。
新规第三十二条明确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取证时的人数,并应当亮证后开展调查、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