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十三)
日期:2020-04-17 20:4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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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规分析:
新规第二十七条将使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和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归档时限予以明确。
新规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范围。
新规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一般程序的立案时限和特殊情况的延长立案时限。将时间单位明确为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