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十二)
日期:2020-04-16 17:51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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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二十六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规分析:
新规第二十六条新增了第四项“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得到保障,让当场处罚程序更加规范。第五项新增“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明确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为统一模板,编号、印章等要素必须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