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十一)
日期:2020-04-15 18:43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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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新规分析:
新规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及时复核,合法合理的应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新规第二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