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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十)

日期:2020-04-14 15:37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新规分析:

  新规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否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新规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详细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