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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九)

日期:2020-04-13 15:00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助调查函。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第二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查处案件,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原许可、批准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移送案件的相关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新规分析:

  新规第十九条明确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协查的相关规定。

  新规第二十条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决定时的告知要求。

  新规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案件移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