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八)
日期:2020-04-13 14:59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八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将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依法应由其管辖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适宜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新规分析:
新规第十七条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而发生案件移送时应当遵循的规定。
新规第十八条明确了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管辖权限以及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因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适宜管辖的解决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