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七)
日期:2020-04-13 14:5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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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者违法物品的生产、加工、存储、配送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管辖。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新规分析:
新规第十四条明确了各种网络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的管辖权。
新规第十五条对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时由谁开展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
新规第十六条明确了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