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六)
日期:2020-04-10 19:54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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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
新规分析:
新规第十二条明确了管辖权,确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新规第十三条明确了渔业行政处罚适用“谁查获、谁处理”原则的三类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