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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五)

日期:2020-04-09 15:1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执法机构,应当在派出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派出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或者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新规分析:

  新规第九条明确派出执法机构只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新规第十条明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权限及监督职责。

  新规第十一条为新增条款,强化了问题线索的移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