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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四)

日期:2020-04-09 15:03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新规分析:

  新规第一条注明了新规制定的原因及制定依据。

  新规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规定的执法主体,确定了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改变了2016版中“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这种多个执法主体模式。表明畜牧兽医类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