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三)
日期:2020-04-08 17:33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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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新规分析:
新规第七条要求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
新规第八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规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只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