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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析(二)

日期:2020-04-07 17:4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原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新规分析:

  新规第五条将2016版规定中笼统的确定回避人员改变成三类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同时将需要集体讨论回避的人员确定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