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案例(四)
日期:2020-04-02 18:45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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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到杨某经营的兽药经营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在经营兽用疫苗。通过核对兽药经营经营许可证,发现杨某经营的兽药经营部并未获得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许可。其行为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杨某受到没收未售出的20瓶兽用生物制品并罚款人民币3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1、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取得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2、兽药经营企业只能在《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3、《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