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案例(三)
日期:2020-04-01 18:5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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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到陈某经营的“西远兽药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标称由“美邦农动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喹乙醇预混剂”兽药,批号为:20160420,外包装写明:“生产许可证号(2011)兽药生产证字16204号”,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5年有效期限。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营劣、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陈某受到没收未售出的15瓶劣兽药及罚款人民币2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1、兽药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超过5年仍在生产的兽药为假兽药;
2、兽药生产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5年仍在生产的(兽药批准文号未到期)兽药为劣兽药;
3、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兽药时必须查看是否在有效期内。

